新手機相關專利

最近Apple公司申請了一項新專利,專利的內容是Apple有關針對 iPhone上如何與 Apple’s iTunes Music Store(iTMS) 連線及進行資料交換,如下圖:

看來Apple對於將iPhone當成是iPod+Phone的這件事似乎是規劃中的了。加上未了避免其它手機供應商利用同樣的機制複製iPhone與iTMS連線方法,專利這一招確立了iPhone和其它品牌的PDA或Smart Phone絕對的差異化,接下來大家如果要自己的手機和iPod一樣可以輕鬆的iTune作音樂管理的話,那就只能買iPhone了。

另外,最近Sony Ericsson也申請了一項專利,如下圖:


當手機的處理器越來越快、內儲也越來越大的時後,加上功能也越來越多時,似乎手機可以完全獨立於電腦之外,做更多資料處理,還記得以前Palm可以外加一組鍵盤後,開會做記錄就不需要帶著手提電腦,以後你的手機也可以這樣,這麼一來原本在電腦或PDA的應用全部可以複製到手機執行,比較看看,電腦還要外加Web Cam,手機攝影機內建,電腦離開辦公室無法隨處上網,除非找到WiFi Hotspot,但手機的3G或GPRS隨Call隨用,資料傳輸收電子郵件或是IM每一樣都能,甚至依現在CPU越做越小,耗電越來越少而效能越來越強,以後不久的將來,一台手機的處理器將比現在的Pentium還快,到那時後,就真的是帶手機就等於是帶電腦。 這項專利想想以後還蠻酷的...

或許你看到上面圖型形容這兩個專利並不會很讓人驚訝可以這樣子應用,如果是你這麼想的話,那肯定你現在腦袋裡一定有一堆可以拿來申情專利的好點子喔! 千萬別再懷疑啦,申請一個專利差不多3萬多台幣吧... 但一個賺錢的專利卻值好幾千萬喔... :)

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
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
同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註:見第四節一)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基本上應滿足以下三項要件,始有取得發明專利之可能性。此三項要件,即稱為專利之基本三要件。

產業上利用性:即具有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可供產業上利用」。
新穎性:即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之一。
進步性:即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又,發明雖已滿足上述之專利基本三要件,仍須該發明無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一條法定不予專利發明及同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先申請與同日申請之規定,始有可能取得專利。

關於專利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先申請與同日申請情事,則於第六章第三節說明之。

你可以到中華民國專利資訊網去查查你的點子有沒有申請,如果沒有或不瞭解怎麼申請專利的話,你可以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該怎麼申請,當然你也可以找提供各國專利商標申請的專利商標事務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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